交通事故中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原则上,事故责任方应该是机动车的所有者。
其次,当机动车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例如因为租恁或者借用的关系时,责任方则将转移至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身上;
同时,如果机动车的拥有者对于损失的产生存在过失行为,那么他们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倘若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属于某个单位的财产,并且当事人为驾驶员,并且此时驾驶员正履行公务职责,那么,这个单位将会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接着,如果事故汽车的所有者确实是个单位,但是驾驶员并未处在执行职务状态下,而且并没有得到车主的许可便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时,驾驶员和车主都必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然后就是,如果车主已经事先同意,合法占有车辆的人员将车辆再次交给其他人使用,结果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这两个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车主会根据他所能证明的过失程度来决定是否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至于第七点,即如果车主授权让他人代为修理和保管自己的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被授权的修理人和保管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擅自让他人驾驶自己的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包括雇主以及雇员,都必须负责赔偿事故带来的损失;
当然,如果雇员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受到伤害,那么他就必须跟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一辆车辆处于被盗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实际掌控车辆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原本的车辆所有者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他们仍须要证明车辆被盗的客观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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