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实际出资人享受股权收益时,该合同即为代持股合同。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而得到保护。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工商登记股东的过程,即为“显名”。
公司及公司股东均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且行使股东权利的,隐名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补充:
隐名股东显名须满足以下条件:需要证明符合实际投资人的地位;需要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法律对其他股东的“同意”形式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显名这一事项持认可态度,如认可该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在股东会决议上作出的表决等,对此权利的认可实际上就已经把隐名股东当成公司实际股东,同意其显名也是应有之义。
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记载于股东名册等,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为保障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结语:
股权交由他人代持,虽是基于信任、协助,但由于公司经营活动有不确定性,代持行为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纠纷发生时,往往只有将股权登记回自己名下,才能守护好自身权益。
全文6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