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想转化为显名股东,即股权从原显名股东转让为隐名股东,使隐名股东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不仅是双方的事,也是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实际投资者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册中,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隐名股东要想成功成为公司的股东,首要条件是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否则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在取得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后,需要征得原名股东的同意,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纠纷的诉讼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诉。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在司法实践中,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引发纠纷,正常情况下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签的是有协议的,发生纠纷后要依据协议处理,若协议书中约定了争议处理方式,类似于协议书中约定的是仲裁,当事人就不能直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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