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公园游玩遇美女起色心强奸未遂获刑
时间:2023-04-22 12:10:17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5年4月2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谢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中被告人谢某虽然强奸未遂,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谢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谢某于2014年10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年10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骑摩托车去临淮岗乡大坝公园玩,行至临淮岗乡派出所西边路口时发现刘某某在步行,谢某与其搭讪,声称带她到公园玩。刘某某坐上谢某的摩托车,谢某带着她到了临淮大坝公园,停好车后,谢某将刘某某拉至旁边树林,提出要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强行脱刘某某下身衣服,刘某某强烈反抗并大声呼救。谢某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

被告人谢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辩护提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鉴于谢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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