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
时间:2024-01-18 12:31:51 3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

公司治理中,股东和董事的竞业禁止体现在两个层面:章程规定和个别协议。

1.章程可限制股东和董事在任期内及离任两年内从事竞争行业,这在《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八十一条得到体现,并被视为法律许可。

2.案例显示,即便股东董事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他们的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必完全依据劳动合同法,可有所区别,如不受两年期限和经济补偿的限制。

3.因此,李先生案中章程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有效的,其书面保证亦构成了双方的约定。

二、章程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1.股东董事的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条款存在明显差异。

2.股东和董事未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竞业限制协议不完全受劳动合同法限制,如两年期限和经济补偿等不一定适用。

3.这意味着公司能在章程中或通过其他协议形式,为股东和董事设定更灵活的竞业禁止条款。

三、股东诉权的实践案例

通过李先生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股东诉权在实践中的应用。

1.李先生作为股东、董事,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跳槽到竞争公司,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竞业禁止规定。

2.尽管他认为未获补偿使条款无效,但法院最终判决他与新公司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体现了股东诉权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公司名称和住所;\n(二)公司经营范围;\n(三)公司注册资本;\n(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n(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n(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n(七)公司法定代表人;\n(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n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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