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换血液是否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
时间:2023-07-06 16:53:10 2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醉驾检测调换血液是犯罪。

1、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如果是醉驾行为人指使他人调换检测血液的,则醉驾行为人与被指使者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公安机关醉驾检测程序

1、呼气酒精测试

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应当打印书面测试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

2、抽血条件

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1)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

(2)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3)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4)发生交通事故的。

3、抽血程序

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

(2)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3)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4)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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