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是否可以担任法人职位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是不可以担任法人职位的。
公司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是一个组织,有独立的财产权,监事是一个自然人。若是法定代表人,则是不可以兼任监事的,因为监事的职权范围包括对于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监事任职资格
监事的任职资格主要有:
1.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2.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监事的职责
监事要承担的责任是:
1.列席董事会会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调查公司的经营异常情况;
3.检查公司财务;
4.监督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提出罢免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n(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n(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n(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n(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n(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n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n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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