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的离婚案件中,对房产的分割处理方式大致如下所述: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独立出资兴建的房产归该方个人所有;
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则偿还贷款期间所获得的房产价值部分应由得房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在结婚前已经形成且属于家庭共有的房产性质,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家庭自行投资或者选购后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及使用的房产,原则上应对离去(离婚)一方基于其所占比例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4、如果是建立在新人父母共同将资金注入的基础之上,那么在婚姻结束时,这些资产将依照各自的实际出资额度进行公平公正地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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