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发票之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分,不仅仅体现在虚开的发票是否在100张以上或者涉案数额是否在40万元以上(数量的区分),还体现在该虚开的行为类型是否危及了国家的税收秩序或者有危及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类型的区分),只有既具备了这种实害性或者危险性,同时又达到了一定的数量要求时,该行为才具备了刑罚的可罚性,才能作为犯罪。
一、代开发票的风险
1.“代开发票”是产生腐败的根源
自从《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各种相应配套的财税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白条报账现象日趋减少,用白条报账套取现金的行为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不给白条报账,我就到“代开发票”单位虚开发票报账,现金照样套取,该做什么还做什么,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是我的。如我们检查一个单位时发现,其从“代开发票”单位虚开各种业务发票100多万元在成本中列支,实际上它没有发生这种成本支出,而是为了承揽设计任务向对方单位支付回扣的支出。各种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支付回扣费等行为,从局部利益来讲,可能有利于单位的发展,但从全局来看,付出的回扣费,不是进了私人腰包,就是进入了单位的“小金库”,供领导用于各种不合法的开支。因此,这种从“代开发票”单位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的现象,是引起干部犯罪的根源,也是造成干部腐败的根源。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由于“代开发票”会造成偷漏税和分配不公的现象,出现税负不平,或者用“代开发票”套取现金进行行贿来达到某种目的,从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最终影响的是全社会的发展进步。
3.“代开发票”存在严重的偷逃税行为
偷逃国家税收最常用的手段就是隐瞒收入、虚列支出。“代开发票”单位为了隐瞒其收入,采取开大报少等手段,隐瞒其开票的金额。而向索票单位收取的手续费和代收的税款一般都是现金,特别是代收的税款未开具完税证,在账上无法查证这部分收入,这样不仅隐瞒手续费的税款未缴,就连代收的税款也成了“代开发票”单位的“小金库”收入了。索票单位为了达到虚列成本,套取现金的目的,往往是编造业务内容虚开发票、虚列成本,以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因此,“代开发票”存在严重偷漏税行为。
4.“代开发票”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
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一方面误导了宏观管理层和其他相关的利益主体,另一方面,企业本身也难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和经营决策。虚假的会计信息往往还隐藏着经营管理者挥霍浪费、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会计信息失真一般是故意行为造成,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虚构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编造假账假表,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由此造成资产的账实不符,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代开发票”的产生为造假账打开了方便之门。“代开发票”的业务一般是虚构的,所代开的发票流入单位后,会计业务就存在虚假行为,会计信息不真实。
二、发票类犯罪都有哪些
一、虚开发票行为。(一)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