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岳池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被征地拆迁户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货币化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1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在县城规划区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全面鼓励实行货币安置。
第三条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房屋。
(二)符合广安府发〔2013〕13号文件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按人均35平方米商品房屋面积乘以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款。被拆迁户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广安府发〔2013〕13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原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商品房屋面积乘以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款。
第五条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3个月县城规划区内商品房屋销售均价。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定期公布县城规划区内商品房屋销售均价。
第六条县城规划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实施各自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负责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及代为履行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被拆迁户具有基本住房保障且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实施单位自《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将第四条所确定的款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户。
选择货币安置未具有基本住房保障的被拆迁户,应在岳池县区域内购房,所购房屋面积应当满足基本住房条件;被拆迁户持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属实后,拆迁实施单位按《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将补偿等款项汇入售房者账户支付被拆迁户购房款。
补偿等款项不足购房款的,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超过购房款的,由拆迁实施单位将超过部分汇入被拆迁户账户。
第八条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被拆迁户,应当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统一文本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和被拆迁户姓名(含被拆迁房屋全部共有成员)。
(二)被拆迁房屋地址、结构、建筑面积及产权面积等情况。
(三)补偿等款项的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签订《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等款项的被拆迁户,视为已享受政府基本住房需求安置保障措施,不再享有使用国家其他保障住房权利。
第十条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在广安府发〔2013〕13号文件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时限内搬迁,除享受该款规定的奖励外,每人另行给予临时过渡费等补贴1万元。
签订《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岳池县城规划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且所购房屋满足基本住房保障的,每人另行奖励8万元,被拆迁户向拆迁实施单位提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50%;提供《不动产权证》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剩余的50%。
第十一条被拆迁户签订《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不履行协议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搬迁决定,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搬迁。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发布之前已启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村民小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看到了这里相信大家对岳池县征地补偿标准在心中有了一定的概念,我们不但要了解国家的有关法规,还要结合当地的一些明文规定,因为各个地区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要在各地政府规定的基础上来看待补偿标准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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