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消灭指什么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民法中债权消灭方式,即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方面消灭债务;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同时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二、主债权消灭的原因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三、股权质押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怎么办
1.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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