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必须向旅游质量监督所提交。受理投诉的时间自事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在查明事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旅游质量监督将在30天内调解可调解的案件,并促进双方达成协议。质量监督所作出决定后,应当向双方发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上一级旅游质量监督所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旅游投诉范围
1,您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
2,您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履行合同或协议。(关于旅游合同)
3,您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您的人身伤害。
4,您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您的行李物品损坏或丢失。
5,旅游经营单位的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
6,您认旅游经营者欺诈您,损害了您的利益。
7,其它一切您认为有损害您的利益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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