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有哪些规定p>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的规定》,上海、广州制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第一条(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民事、行政案件
(二)对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理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在广东省的案件实行跨地区管辖北京、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案件北京、上海、广东三地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案件标的既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内容,又有其他内容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对国务院有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认的裁定或者决定不服的,(二)对国务院有关专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认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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