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收养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其性质严重,这绝非是一种可以轻易忽视的轻微犯罪。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对这种犯罪活动采取的惩治措施显然是根据多个复杂层面的因素所进行综合考虑之后而制定的,其中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是否已经引发了重大的恶果等等诸多重要因素在内。
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的使命就是为了尽可能地遏制拐卖儿童这个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无论是针对那些实施拐卖的罪犯,还是涉及到接收被拐儿童的不法人士,都应该成为打击的对象,从而切实有效地维护儿童们应有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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