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肋骨骨折赔偿
劳动者因工伤导致肋骨骨折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如果被鉴定为伤残,还可以根据对应的伤残等级享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等待遇。具体来说,如果双侧3根肋骨及以上骨折致胸廓畸形,属于八级伤残,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属于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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