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企业未按预定日期向业主交付房产,受此影响的消费者可以寻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援助和协调。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全国范围内与房地产相关事务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在这一背景下,消费者不仅有权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发送书面督促书,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履行交付环节的承诺,而且还有权针对开发商延迟交货所引起的超出预期时间的损失,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假设经过三个月的催告期之后,开发商依然无法依约执行交房的任务,又不能够提供合法且充分的解释或者理由,那么消费者便拥有了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并且要求开发商立即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房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除此之外,还应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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