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会见的地点
(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三、会见的一般程序
(1)办理会见手续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奉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c.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d.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e.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f.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g.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6)会见注意事项
a.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
b.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c.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d.不得对案件进行调查,不得会见证人、被害人;
e.严格保守秘密;
f.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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