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不具有强制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有权设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部分行政强制措施。而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设立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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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