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中第三节陈述人应该遵守的有关回避条款的解释:
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陈述者和法庭法官在过去有过或者现在仍然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密切联系,那么他们都需要主动提交回避申请。
同理,如果审判人员意识到自身与所处理的案件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关系或是有其他可能对司法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他们也需要向院长或上级领导提出回避申请。
以上两者对于书记员、口译翻译人员、技术鉴定人员以及现场勘查人员而言,同样适用。
当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庭庭长角色时,其是否需要回避,需由审判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决策。
而审判庭中的其他审判工作者(包括律师等)的回避申请,将由庭长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裁决。
若陈述者对于院方做出的上述决定抱持不同意见,有权向更高层级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一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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