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分析,在实际生活中,一次性将房产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方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然而,如果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存在着非法占有其目的的主观故意,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表现出刻意隐瞒真相、欺骗他人的明显意图,那么这种情况下,他可能会通过与另一位不知情的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进而实现对第二位购买者的骗取。当骗取的金额达到特定法定数额时,行为人便有可能面临刑事犯罪指控,他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满足了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素。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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