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地,有两个原则,具体如下: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住所地按经常居住地确定;
2、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
3、侵权行为由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而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先到达地、飞机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地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其中,“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
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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