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税控盘服务费抵扣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3-08-18 19:54:04 3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税控盘抵扣无时间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制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减免增值税税额的政策的通知》贵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以后首次购买增值税控制系统专用设备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减免(减免额为1090元),不足减免的结转下期继续减免。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该文件没有规定截止日期。

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5、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

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管理问题的通知》

6、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的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其税额按照所随同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可允许抵扣。

7、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规定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其中,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8、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的具体内容。该规定对于不同类型企业在不同的交易货物中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及丢失增值税发票如何抵扣的问题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国家一直都是严格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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