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计算公式
因为离岸价里面已经包括了出口关税,请看一下分析
离岸价=产品成本+出口关税=产品成本+产品成本*出口关税税率=产品成本*(1+出口关税税率)
即,离岸价=产品成本*(1+出口关税税率)
移项,得到:产品成本=离岸价/(1+出口关税税率)=100万/(1+30%)=76.92万
按第一个公式分析中,出口关税=产品成本*出口关税税率=76.92万*30%=23.08万
以后,你就可以直接按公式算:
出口关税=出口关税税率*离岸价/(1+出口关税税率)
关税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
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三十二条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征服、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局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第三十五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局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局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局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关税税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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