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一)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检查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结婚登记申请声明》,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五)当事人宣读本人声明,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栏签字;(六)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七)颁发结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不登记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不能登记结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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