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权威特征包括:其一具有活力和自身规律性的管理系统,其中有着明确的责任权限;其二实行职务等级制原则,并对各级机关建立牢固的监督制度;其三办事程序法规化、条例化,任何法律条文一经订出,所有成员都应遵守;其四实行不顾情面、照章办事的原则;其五统治形式只是由于法律的认可才是有效的,统治者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暂时拥有权力,服从者所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
一、相关法律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方法,是指反映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中的,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手段。以法律对主体法律地位所作的不同确认为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威的方法,另一类是自治的方法。权威的调整方法,是以权力命令为特点,自上而下进行的,主要用于调整管理型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一方是拥有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处于服从地位的其他主体;双方的行为都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容选择。它是法律调整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法律调整机制是各种法律调整方法的集合或整合,是对各种法律调整方法运作的动态反映、系统控制。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哪些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特征如下:1、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动原则等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2、效力的最高性:(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2)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原则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依法成立特别的机关;(2)批准通过宪法或者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格于普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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