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证据、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嫌疑犯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调查、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等7种。只要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就会实施犯罪行为,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来说,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况(1)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嫌疑犯实施的几种犯罪行为之一。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如果犯罪可能无法判处徒刑,也就是说,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就没有必要逮捕。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等待审查、监视居住等不拘留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再犯罪等。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嫌疑犯、被告人依法逮捕。
走私犯罪嫌疑人逮捕条件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来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的要求,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掌握:(一)有证据证明有走私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查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价值或者偷逃税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
2、有证据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2)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供认的;
(4)有证人证言指证的;
(5)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6)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符合下列证据规格要求之一,属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有现场勘查笔录、留置盘问记录、海关扣留查问笔录或者海关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的;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
(3)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
(4)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
(5)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其他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是指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等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已查明的走私犯罪事实,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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