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的报酬有没有限制
时间:2023-05-31 18:54:28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协商: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应支付给经纪人。这个比例有限制吗?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居间人的服务情况合理确定。中介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平等承担中介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应当承担居间活动的费用。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不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不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相关法律知识:

中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中间人是否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体服务,与中间人无关。中间人不是客户和第三方之间合同的一方。居间人无权干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中介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进行调解,传达双方意思,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无权对合同进行实质性干预。中介合同是一种双重服务、双重补偿、双重承诺的合同。(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中介委托活动的内容,包括类型、范围和要求,以及支付的金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完成委托事项的程度和条件。(3)合同中应规定违约责任。居间人不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损失。中介机构对所提供的信息和交易机会负有保密义务。中介合同的主体是特殊的。法律法规应当限制中介机构的资格,要求其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条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有特殊权力的人员不得作为中介机构从事中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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