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是属于普通的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由逃税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1、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但涉及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而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如果逃税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基本人民法院负责管辖的,如果是案情比较重大的,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3、逃税罪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逃税的处罚措施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二、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三、税法规定
逃税——偷税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但依据中国税法及有关规定,可概括出以下几点:
(1)逃税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3)扣缴义务人须依法代扣、代收、代缴税款。
(4)对逃税者采取一定行政措施。广义地逃税,应包括偷税和抗税。后者是列入刑事犯罪范畴的,是逃税发展的极端成果。偷是秘密的,抗是公开的,表现形式不同,性质无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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