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当主合同条款与补充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补充合同中时间较晚的约定为准。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当主合同条款与补充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补充合同中时间较晚的约定为准。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 核 心 内 容 】 补 充 合 同 的 效 力 优 先 于 主 合 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写书面合同,但是该补充合同的效力并不优先于主合同。也就是说,主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对于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在处理主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时,当事人应该遵循主合同的规定,如果主合同发生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补充合同也随之失效。但是,如果主合同中没有规定补充合同的效力,那么补充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总之,补充合同的效力并非优先于主合同,而是在主合同规定范围内发挥作用。
补充合同的效力并不优先于主合同,而是在主合同规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当主合同条款与补充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补充合同中时间较晚的约定为准。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并不一定比主合同更强,应该遵循主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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