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未婚生子女的遗产吗
时间:2023-07-29 09:05:12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继承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法定继承程序中,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其中,第一顺序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

至于在遗嘱继承程序,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而非婚生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也是有继承遗产的可能的。

非婚生子女遗产继承起纷争

亲生父亲的丧命车轮底下,13岁的谢潇亮不得不为了遗产与父亲的前妻及其子女对簿公堂。可是,庭审中,谢潇亮与母亲预想中的千万遗产大幅缩水,自己私生子的尴尬身份也令双方的关系剑拔弩张。所幸的是,经过青浦区法院法官抽丝剥茧地分析,终于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通过一番推心置腹的调解,这起非婚生子女的遗产继承纠纷就此尘埃落定。

父亲死亡私生子要讨回遗产

13岁的谢潇亮是刘某的老来子,尽管刘某与他的母亲谢某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刘某对谢潇亮还是疼爱有加,他曾购买集资房一套,由谢潇亮及其母亲谢某居住。谢潇亮听母亲说,父亲答应在他18岁时赠与其该房屋。

2006年9月,刘某与妻子杨某协议离婚。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几年后,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为了继承父亲的遗产,谢潇亮与母亲一起将父亲的前妻杨某以及同父异母的两个姐姐刘莉和刘月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对父亲刘某名下数千万元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由于这是一起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案件在备受瞩目的情况下开庭审理。

审理中,被告方辩称杨某已经于2006年9月与刘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杨某所有。其余谢潇亮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也均在刘莉、刘月及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杨某对此提供证据证明。但谢家母子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是杨某以离婚形式逃避法律责任。

由于社会的关注影响了被告方生活,且谢潇亮非婚生子女的身份令杨某及其女儿们在感情上难以接受。故案件审理初期双方矛盾巨大,调解可能性极小。

遗产缩水代理人从中在捣鬼

而令谢潇亮和母亲难以接受的是,他们起诉时提出要求继承数千万的遗产,但经法院调查取证,被继承人刘某名下仅有68.95元存款、轿车一辆及一套集资房可供其三子女继承。巨大的心理落差导致谢某情绪极其激动,并对法院工作产生对立情绪,数次无理提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庭审后拒签笔录,这些情况致使调解工作难以展开。

谢潇亮作为刘某的非婚生子女戏剧性地在刘某灵堂上出现,使得杨某母女对谢某母子充满敌意,事发之后经多家媒体采访、渲染,谢某母子获得较多社会同情,而使得处于话语弱势地位的杨某母子反感情绪更重、积怨日深。

但是,考虑到谢某母子生活的实际情况,谢某母子提出巨额诉讼请求所需承担的诉讼费远远超过其实际可承受的范围,而实际遗产数额不大,且原被告之间虽矛盾重重但毕竟血脉相通,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是本案最好的解决方式。

随着案件的展开,本案涉及的继承范围逐步明确,争议焦点也渐渐明晰。通过数次庭审以及庭后沟通,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并没有其委托代理人一贯表现出的急切、蛮横的样子,而且该委托代理人一直试图阻挠法院与谢某直接接触。从这几处不寻常的情况可以断定,造成本案如此巨大矛盾冲突的大部分原因在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如果能直接与谢某沟通,显然对案件处理会有极大帮助。

动之以情峰回路转双方言和

之后案件的审理、调解工作的进展也充分印证了承办法官的这一判断。在通过基层组织与谢某取得联系后,承办法官发现由于案件受理前原告委托代理人的错误引导,原告母亲谢某对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产生了不合理预期。在案件事实、刘某遗产均已查清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要求谢某本人到庭,将已经调取的证据出示给谢某,并加以解释,对谢某提出的问题一一解答。也特别强调了根据原告当时所主张遗产数额所需缴纳的诉讼费用与实际可能取得的遗产存在巨大差距,指出坚持之前诉请得不偿失。

在使原告方认清现实之后,承办法官及时约见被告方,尤其是刘莉、刘月,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之站在原告的角度进行设想,结合三被告均已有子女这一现状,要求其体会谢潇亮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在其人生道路上已经或将要受到的伤害。

法官指出,虽然被告方对突然出现在刘某灵堂之上的非婚生子女谢潇亮在感情上实难接受,但是在死者为大、为死者讳的中国传统文化下,原被告双方出于对死者的维护、双方相互妥协,达成调解并不是没有可能。刘某生前几乎将全部财产给了前妻与两个女儿,虽于法无悖,但是始终不符合社会传统习俗,承办法官要求杨某和女儿们设身处地地为谢潇亮考虑。

正是承办法官这一从情出发、以情动人的调解方法,使得杨某和女儿们的态度软化,不再坚持调解初期要求平均分割遗产的方案,转而同意支付谢家母子一笔费用,这一巨大突破不仅坚定了承办人员对本案调解的信心,也触动了原告方,并为案后双方关系正常化带来了可能。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房屋归谢潇亮和母亲谢某所有;轿车一辆由谢家母子及刘莉、刘月依法继承分割;刘莉、刘月补偿谢潇亮抚养费人民币5万元;谢家母子以前的诉讼请求均不再主张。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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