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出生户口申报
时间:2023-12-03 02:48:13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项名称: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出生户口申报

办理对象:出国(境)人员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要求,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法律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办事程序:首先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县、市由本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扬州市区由扬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通知告知派出所。派出所接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书面通知后予以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出生申报。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3)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4)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结婚证;

(6)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申报户口通知单。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正常办理职责规定的各项业务,周日受理群众急办和预约事项。

承诺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开电话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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