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罗某与妻子张某相识相恋后闪婚。2022年7月,罗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情绪失控,突发疾病。将张某送医后,罗某才得知张某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2022年8月8日,罗某以张某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婚前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未如实告知罗某,致使罗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与张某结婚的决定,与罗某的真实意愿相悖,故判决撤销罗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患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是基本道德,也是法律义务。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患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是基本道德,也是法律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提起撤销婚姻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婚前已罹患重大疾病,婚后没有治愈;
2、该重大疾病已经或极有可能影响正常夫妻生活;
3、当事人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自身重大疾病的具体情况;
4、被隐瞒方应当在知道实情后的一年内提起诉讼。
关于重大疾病范畴,因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母婴保健法》。具体而言,第一类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病。第二类指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第三类指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坦诚相待。如果一方确有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如果婚前未能告知,不仅会对双方感情造成伤害,还会面临撤销婚姻和多重赔偿的风险,此种做法不可取也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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