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设立收费吗
不收费
二、吉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设立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令,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三、吉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设立受理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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