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财产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离婚时有权对投资性财产进行分割,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对于夫妻的公司要怎么处理呢
“夫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该类“夫妻公司”财产如何分割,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
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而《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除外),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虽登记股东为两人,但实质上是一个集合集体,夫妻之间不构成真正意义《民法典》上的股东关系,该类公司仅具有公司的外壳而无公司之实质。
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实为以单一主体设立有限公司,势必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故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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