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Ⅰ至Ⅵ级(含Ⅵ级)航道和沿海航道上修建跨河建筑物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14:37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在通-航水域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方案变更和延期等)下列建筑物或设施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修建桥梁、渡槽、架空缆线、架空管道及其他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跨河建筑物或设施。

二、办理材料

广东省航道局统一印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规划或立项手续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

提供原件查看。

原件。设计水位的依据和建筑物纵断面设计图。设计图应标绘出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主要结构物尺寸和高程等技术数据,桥梁还应标绘出通-航孔和通-航净空尺度等数据。

评价报告应满足交通运输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符合有关编制规定。原件。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简称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又称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一级至五级航道的桥梁、对航道通-航条件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必须提供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符合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咨询乙级或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工程的论证报告。

航道测量图由测量单位出具,图纸加盖测量单位出图章,测量图应为近2年内施测的图纸,并满足《水运工程测量规范》要求。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1000米以上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1000米,测图比例1:5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500~10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600米,测图比例1:2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200~5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400米,测图比例1:1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小于2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200米,测图比例1:500。测量图应标绘出建筑物平面布置方案、控制点坐标和相关尺寸等。修建支(架)墩位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水沫线以外的跨河缆线可不用提交。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文件应包括:采用设计水位的依据和建筑物纵断面设计图。设计图应标绘出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主要结构物尺寸和高程等技术数据,桥梁还应标绘出通-航孔和通-航净空尺度等数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注册、阅读办事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书面决定。办事大厅查询办理结果,纸质文件由区域航道局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书面决定。纸质文件由区域航道局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梅州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2015年)

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

(三)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

(四)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

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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