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女儿判给谁要看具体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双方争夺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一般首先会考虑孩子的年龄,根据孩子的年龄分为三种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是随母亲生活;(2)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优先考虑一些情况,如一方父母失去生育能力或者是子女长时间跟随一方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其成长等;(3)如果孩子在十周岁以上,那么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则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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