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后的收养协议更有效: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关于收养人权利义务的协议。收养协议的公证关系到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收养协议公证不是收养的必要程序,但收养协议公证不仅保护了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相关权利,而且赋予了公证后的一些法律效力,更好地保护了人们的权利。因此,从避免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收养协议最好由公证机关公证。
收养协议公证的法律效力
收养协议公证的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办理收养协议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如果发生诉讼,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办理收养协议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与公证的证据效力不同,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特殊的公证,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的范围,一般公证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办理收养协议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五)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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