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阳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流程
伤残抚恤关系转出: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受理后,上报绍兴市民政局及省厅;
3、经省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转移目的地民政部门发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公函;
4、转移目的地民政部门同意接受转移后,根据其相关要求,将伤残军人抚恤关系相关档案材料转寄给他们并于当年12月停发伤残抚恤金。
5、当年12月前完成全国优抚信息网中的信息修改。
伤残抚恤关系转入:
1、根据省厅及市民政局同意迁入批文,向转出地民政部门提出伤残档案调档申请;
2、对收到伤残的档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优抚对象档案信息表》并上报市民政局及省厅,于次年1月份开始发放伤残抚恤金。
3、接受后及时调整其全国优抚信息网的相关信息。
二、安阳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十四条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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