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保管合同。民法典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质押合同。民法典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定金合同。民法典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一、企业质押是否能质押给个人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企业股权质押可以质押给个人。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
1、一般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具备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
2、特殊要件
一般说来,保证合同具备民法典第143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依法成立的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下列保证合同需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
(1)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由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否则该保证合同无效。
(2)抵押合同。包括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林木、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抵押都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对借款合同而言,不适用定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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