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在哪办理
时间:2023-05-14 10:23:27 2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宝鸡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在哪办理

宝鸡市天回路75号

二、宝鸡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宝鸡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依据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法定变更理由需要对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等法定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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