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税后收入超过一万的个人
时间:2023-07-06 09:04:18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新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290元。应纳税额=(10000.00-5000.00-0.00)10%-210=290.00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福利费要征个税收入减少专家称起征点应该调高

补贴纳入工资保护职工权益多缴个税亏了谁?

财政部: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有五方面调整

福利费纳入工资,个税增加收入减少。专家称:福利征税了,个税起征点也要调高

沉寂了许久的个人所得税再掀波澜。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重新界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范畴,规定将交通、住房、通讯等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消息刚出,旋即引起不小的震动。

财政部发布的新规到底影响到了谁?又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中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水平?

人民日报:干得多挣得少国民收入分配急需调整

“新规只为规范企业财务,并非针对个人”

当财政部的《通知》一经发布,网民便“奇文妙贴”迭出:你的“工资”再次“被增长”了;最妙的“结果”是——统计局的“数字”更“准确”了;最惨的“后果”是——你的工资越来越“少”,“腰包”越来越瘪了。

“为什么财政部的文件一出来大家就会联想到个人所得税。其实财政部的文件并不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是针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文件提出福利费要纳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这是一个财务的处理方式,至于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怎么交个人所得税,还要看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9月份就已经出台了一份《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函》,将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等都纳入了个人薪金范围。在交通补贴的个税征收上,文件规定,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通讯补贴的个税征收上,文件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当时的这份文件被认为是针对大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所做的调整。

目前财政部的这份《通知》,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企业。由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两个文件不到两个月先后出台,将福利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政策层面也就更加“名正言顺”。

“从纳税的角度来看,我国税法早就有要求将个人的福利费纳入税基里征税的相关规定,现在只是重申,并非有提高个税的目的。这个《通知》只是规范了企业的财务管理。”张斌说。

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对福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意见已经达成一致,但是由于具体征收方式到底是纳入工资总额,按照个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还是按照上述《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函》中规定的方法征收,以及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征税,在财政部的《通知》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文件出台,使得企业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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