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第二次医疗误工费的支付标准根据受害人的时间和收入确定。
延迟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旷工的,旷工时间可以计算到伤残认定日的前一天。
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滞纳金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新的误工费补偿标准。误工费根据双方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伤者缺勤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证明确定。因伤连续延误的,延误时间可计算至最终伤残评定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滞纳金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损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班薪、法定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人损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补贴。
当事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当事人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当事人的平均收入的,可按当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3。误期费用的计算公式
误期费用赔偿额=误期收入(元/月)×误期
(1)固定收入人员误期费用赔偿额=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事故伤害后的劳动收入
(2)固定收入人员误期费用赔偿额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无固定收入人员=近三年收入(3)无固定收入人员近三年平均收入不能证明的误工赔偿金=法院所在地同类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前年×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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