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的,只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可以重复享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
。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这就属于规定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
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如果医疗期满之前病好了。在这6个月之后,出现疾病,可以重新申请医疗期。如果6个月内已经享受完了3个月医疗期,即便病没好,单位也可以不再批准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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