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刑慎重性如何使用
时间:2023-03-11 14:01:59 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7.1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B)只有在经过审慎考虑之后才可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保持在最低限度;(C)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第19.1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置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

与之相对,在中国,历来对未成年人犯罪注重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将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犯罪圈进行处理时都是十分慎重的;即使必须作为犯罪处理,也一直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具体来说,刑法第十七条明确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犯罪行为局限于八种情形;强调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判刑

1、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的机构主要有少年管教所和工读学校。少年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属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狱,是国家行刑机构设施的一种形式,管教的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徒刑或拘役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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