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费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时间:2023-03-01 01:20:10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三项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公司给员工人人有份的现金形式餐费补贴属于不得免税的福利费,应当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于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员工的补贴、津贴,市地税局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文)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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