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么处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
时间:2023-07-25 08:33:09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拆迁安置是指因公共建设等需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损失进行一定补偿安置。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情况,第一,行政机关与与公民之间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产生的纠纷。在该情况下,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的规定,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案由之一,因此产生纠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有些拆迁补偿协议是由开发商作为主体签订的,此时,开发商与个人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因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因此产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怎么处理房屋质量纠纷

商品房质量对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可能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开发商应该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2、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觉得是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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