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债务人生前所负之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而非任意指定其亲属代为偿付。
除非该亲属主动提出并经债权人同意,亦或存在法定的特别情形如亲属作为债务的保证人等。
法律上,债权被定义为相对性的权益,意指债权人仅有权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为两人及以上时,部分或全体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称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两人及以上时,债权人可选择要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称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产生,需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因此,仅仅因为欠债人缺乏偿付能力便要求其亲属代为偿付,在法律层面是不被认可的。
然而,若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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