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不加女方名字的影响
时间:2023-04-03 20:03:14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购房合同不加女方名字的影响不大,房屋以不动产权书的记载为根据,买卖合同的效力不足以认定该房产的归属。

一、办房产证夫妻一方不能到场是什么原因

房屋交易时,购房者已婚的,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所以一方可以不到场,由另一方单独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一般情况下,这并不影响该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要注意的是,从形式上看,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进行产权登记时依据的是买卖合同上载明的买受人身份,也就是说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签署买卖合同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只有签署合同的这一方。同时,法律允许房产交易中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当夫妻双方想要取得的产权证载明两个人为共同所有人的,就需要两人本人到场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共同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不能到场的一方通过公证或房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委托他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办理合同签署和有关登记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他人代签时,代理人应当在合同买受人处签署委托人的身份信息而不能签署自己的身份信息,实践中也确实出现过因双方失误,委托人支付了全部款项,却因为代理人全程在买受人处签署自己的名字而最终被登记为所有权人的情况。

二、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属于谁

这种情况取决于投资者和房地产证登记的名称,以确定所有权。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首付款。房产证为当事人姓名的,房屋为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房产证上记载双方姓名的,该房屋为两人共有。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不动产的分割是关键。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办理不动产。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婚后双方支付的价款及相应的增值财产。

三、夫妻离婚房屋分割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一、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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