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一、抵押权人到底可不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撤销抵押权情形
撤销权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在很多数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无法正常地归于消灭,部分债务人会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其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就是将财产恶意抵押给第三人来规避债务,这时债权人便可以行使抵押撤销权。债务人不当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如果危害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这即为债权人撤销权。
第一、债务人存在多个普通债权人;
第二、抵押行为发生在清偿债务时,即多个债权履行期均届满,债务人均负有清偿义务时;
第三、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
第四、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有恶意串通行为;
第五、因该恶意串通而设定抵押,导致债务人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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