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本质上是为了在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预告登记未到期,具备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可以放弃预告登记的情形
放弃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放弃预告登记的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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